保监会新规防范个别险企投资冲动

保险知识 2021-03-27 21:05www.toubaow.com网上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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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司股权信息披露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和《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4号: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下称“《4号准则》”)。

  《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应该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注册资本方案以及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变更有关申请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公开披露决策程序,包括股东(大)会决议、议案概述及表决情况等等。

  而《4号准则》共十六条,重点规范保险机构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不包括上市公司股票投资。

  防范个别公司投资冲动

  对于两份文件此时先后出炉的原因,业内人士表示,目的是防范个别保险公司投资冲动,用信息披露约束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

  记者梳理发现,在规范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的共同投资行为上,《4号准则》要求保险公司与关联企业或一致行动人共同投资,达到规定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要求披露相关信息;已经按照《信息披露准则第1号:关联交易》披露本准则规定有关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复披露,但应当在信息披露公告中注明重复信息的内容和披露的网站及其他媒体。《4号准则》涉及上市公司的事项有两个:一是信息披露主体是上市保险公司,二是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的资产。针对投资主体是上市公司的情况,《4号准则》规定,上市保险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已经披露有关信息的可以免于重复披露,但应当注明信息内容和披露媒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需要定期披露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但应当说明将在哪类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针对投资标的为上市公司资产的情况,《4号准则》规定,保险公司拟投资企业或者项目涉及上市公司需要依规披露的,由上市公司依规办理。

  对于两份文件此时先后出炉的原因,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告诉记者,这延续了保监会放管结合的监管方式,目的是防范个别保险公司投资冲动,用信息披露约束保险公司的投资行为。“近一段时间,部分保险机构大额持有境内外股权和不动产,带来了资产负债匹配、流动性等风险隐患。为此,保监会已经发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对保险资金举牌上市公司股票行为进行了规范。当前,为切实防范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领域的风险,有必要引入信息披露机制,加强对此类投资行为的监管。”

  该人士举例说道,“根据保监会现行政策,只有重大股权投资需要事前经保监会核准,很多大额投资不是重大股权投资,属于事后报告事项,但由于金额较高,社会各方面较为关注,应当进一步加强此类投资的信息披露力度,加强和改进监管工作。”

  险资运用风险总体可控

  保监会将进一步运用好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分类监管、资产负债匹配,偿付能力等现代化监管工具,完善现有监管体系。

  根据记者统计,2014年以来,保监会陆续发布《保险资金运用内控与合规计分监管规则》、《保险资产风险五级分类指引》、《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关于加强保险公司资产配置审慎性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指引》、《保险资金运用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以及《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3号:举牌上市公司股票》等多项政策。

  不过,一位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高层对记者表示,“这主要是为提高大额未上市股权和大额不动产投资领域的透明度,避免黑箱操作和借道投资等违规行为,并没有鼓励或限制此类投资等意图。”

  记者从保监会获悉的数据显示,当前,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总体可控。一是资产结构总体稳健。主要以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类投资为主,其规模占比75%,权益类投资规模占比22%,资产配置结构较为审慎和安全。

  二是资产质量总体优良。存款主要集中在大中型银行;债券主要是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企业债中AA级以上的占比96.3%;基础设施等产品大都有银行担保;股票投资主要以蓝筹股为主。这些资产风险相对较小。

  三是流动性相对充足。活期存款、国债等流动性好的资产占比接近10%,总体能够满足退保、赔付等资金流转需要。

  四是涉及交叉金融领域产品程度较低,保险业投资产品占信托业总规模的3%。五是实行专业化运作和资产全托管制度。

  5月5日,保监会发布的关于2015年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有关问题的通报显示,仅有3家保险公司对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超过保险公司上季度末总资产的30%,分别是为出口信保、渤海、中煤财险。

  据悉,保监会还将进一步运用好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分类监管、资产负债匹配,偿付能力等现代化监管工具,完善现有监管体系。 (21世纪)

  新闻链接“资质”悬利剑 保险中介牌照一夜走俏

  一夜之间,“资质”成为不少涉足保险业务的第三方平台头上悬着的一把利剑。近日启动的专项整治工作中,不可避免地包含着保险整治。记者从接近监管人士处了解到,互联网保险专项整治方案由保监会发改部牵头,监管部、财产险监管部、中介监管部等部门参与,其中一个重点就是整治从事互联网保险和类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机构资质和经营方式。这就意味着,对于那些还没有取得中介资质的互联网第三方平台而言,当务之急要么是与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合作,要么是取得中介牌照来持牌经营。

  第三方平台与中介的合作

  根据去年7月保监会下发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条件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只有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两类保险机构,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保险销售、承保、等保险经营行为的,应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且需要进行备案。

  也就是说,除非第三方平台仅为保险机构提供网络支持和技术服务。“如果第三方平台本身只提供网络技术支持辅助服务,与保险公司的费用结算只能走技术服务费,比中介手续费低。”一位保险电商人士称。

  在业界看来,这一监管办法虽然将第三方平台排除在经营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主体之外,但又留下一个通过保险中介进行互联网资质备案的口子,而这也令传统业务模式已经见顶的保险中介机构意外地迎来了新的存在价值。

  据保监会规定,第三方网络平台申请保险中介牌照需具备5000万元资本金,这样较高的门槛显然令一些中小网络平台更倾向于与有资质的保险中介机构合作。

  创新与监管的考量

  不可否认的是,直到目前,大批的创业者和投资者还在争相涌入处于高速增长期的互联网保险业。

  曲速资本发布的《2016网保险行业研究报告》显示,目前互联网保险创业公司已经超过了100家,国内除了众安保险、在线、安心、易安接连拿到互联网保险牌照,百度、京东、乐视等巨头也纷纷布局互联网保险,(,)、(,)、(,)等各类机构都加入了互联网保险企业的建设之中。“可以预见在2016年,除了传统险企的积极触网之外,完全市场化的互联网保险企业亦会井喷。”根据该报告,2015年互联网保险公司共发生23起融资事件,融资总金额超过70亿人民币,其中百万级为10起、千万级为8起、亿级及以上5起,共有8家互联网保险公司获得第二轮及以上投资。

  因此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对于总体发展还算健康的互联网保险而言,其中有不少创业者是在真正尝试创新,考虑到监管部门过去几年支持创新的包容性,也许此次整治中政策会在创新和监管之间取一个平衡。

  记者注意到,在泛鑫事件过去两年多后,最近国内保险代理牌照的审批终于重新开闸了,从今年3月底以来保监会已经公布了不少保险代理公司的批复。分析人士表示,此次保险代理牌照的放开或许意味着经过全面清理整顿的国内保险中介市场,已重回正常发展轨道。值得一提的是,目前设立中介机构尽管没有降低5000万的注册资本准入门槛,但变成了“先照后证”,这对想要分互联网保险一杯羹的投资者而言仍是吸引力不小。 (东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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