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丨保险代理人资质分级能否走向国家认定?

保险知识 2023-01-14 16:28www.toubaow.com网上买保险

  文|杨子

  知我者谓我心忧,不知我者谓我何求。

  涉及代理人的事,对行业来说都不能算小事。

  所以,今天还是讨论一下这两年比较热一个话题:构建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

  一方面,监管机构陆续出台文件积极推进,明确要求建立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和相应的培训测试机制,并提出逐步推动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纳入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

  另一方面,各级保险行业协会摩拳擦掌,准备在承担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分级认定上,有所作为。

  但是,如果结合我国职业资格制度改革演进和发展方向及政策要求,仔细对比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做法,会发现:对于最终能否如愿纳入“保险代理人”国家职业技能认定范畴,似乎远没有想象的方便,甚至极有可能此路不通。

  无论如何,对这项工程,动前三思,动中调整,应该是必要的,至少是可以讨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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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urance Today-

  性质上南辕北辙

  更像职业许可认定而不是技能等级认定

  回顾我国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和演化,在经历了职业资格认证从开始到泛滥,从整治到大幅缩小认证范围后,到今天,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已被要求限期全部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总体而言,在发展方向上,废除职业准入认定,代之以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这是一个性质上的变化;放弃官方认定,代之以社会化认定,这是评价主体的变化。

  那我们的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是不是符合这个发展方向呢?

  尽管中保协的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尚未正式出台,但从一些省级协会试点的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分级办法看,与国家对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规定相去甚远,甚至南辕北辙。

  首先,两者目的定位不同:

  一个关乎技能水平和待遇匹配,一个在于抑制销售乱象。

  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是根据生产实际和岗位要求,摸索出一套由核心能力评价、工作成果业绩评价、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理论知识考试四大模块构成的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模式,帮助劳动者进一步明确自身的技能水平,用工单位给予高技能人才更好的待遇,从而激励劳动者不断提升职业技能。而从目前推行的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试点情况看,主要目的是为了建立资格认证体系,强化保险代理人的资质管理,通过确认保险代理人的销售资质等级,赋予其不同类型的产品销售资格,以减少销售误导、夸大宣传、欺骗投保人等不良行为,抑制销售乱象。

  其次,参与者自主性不同:

  一个自愿参与,不与就业创业挂钩;一个必须参与,否则没有销售资格。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不具有强制性,劳动者是否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完全出于自愿,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并不与其就业创业挂钩。而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则基本属于强制性,保险代理人必须参加,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才能取得销售相应类型保险产品的资格。如果你连最低档次的资质都没有取得,当然就不具备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的资格,那就必须从保险代理人行列中退出。

  再次,两者的性质不同:

  一个是技能等级评定,一个是类从业许可。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公平的评价体系,对从业者的职业技能进行评定,让从业者证明自己是具有何种等级的技能的人,从而谋求获得更高的报酬和待遇。而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分级本质上属于一种准入类职业资格,属于从业许可性质。

  最后,两者的运行规程不同:

  一个是先有经备案的技能标准;一个是还没有标准先做起来再说。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必须先确立该职业的职业技能标准,然后由经人社部备案认定的具备条件的机构,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评定。而目前试点中的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分级,是在尚未形成规范的保险代理人职业技能标准、评定机构未经人社部备案确认、没有相关规程遵循的情况下开展的。

  从以上几点看,似乎可以确认,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并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改革所说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如果将来希望将其纳入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体系,肯定是存在障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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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urance Today-

  评价机构也远未准备充分

  行业协会、学会

  并非天然具有评价能力和权利

  除去上述评价性质问题,评价主体的评价能力也是进行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障碍因素。

  当下,职业技能等级实行社会化评价已经被确定为我国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的方向。协会、学会参与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既是一种国际惯例,也是我国拟构建的职业技能认定体系的一部分。

  但协会、学会并非天然具有进行行业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能力和权利,其职业技能评定工作必须在国家的职业技能评定制度框架内运行。这就要求:

  ①必须把握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内涵定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相关文件要求,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

  ②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职业必须属于国家职业分类大典中的技能类职业,保险代理人是国家承认的1636个职业之一,其职业编码代号为4-05-03-01。这是保险代理人职业技能评定的基础性依据。

  ③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的机构是必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

  国家对有权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机构进行严格管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须经在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设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确定评价机构及其评价职业(工种)范围,向社会公布评价机构目录。评价机构应当制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示公开。

  ④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开展,必须形成该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

  职业标准是开展职业教育培训和人才技能鉴定评价的基本依据。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标准开展评价活动;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可由行业或企业提出职业标准开发书面申请,经人社部审查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颁布。

  ⑤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

  近两年,人社部等相关部门先后下发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试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编制技术规程》等一系列相关文件,对职业技能等级评定工作进行规制。不按照这些制度的要求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等级评定结果不能获得国家承认。

  ⑥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由劳动者自愿参加评价

  上述各项逐一对照,保险行业的准评价机构,还远远没有达到相应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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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nsurance Today-

  保险代理人资质分级

  有不少问题值得商榷

  希望通过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解决“对应的能力销售对应的保险产品”的愿望无疑是良好的,但由行业协会操作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确实还面临不少的问题:

  ①由行业协会建立一种具有许可性质的准入类执业资格是否合适。

  保险代理人从业资格已经经由修法程序取消,从法律上讲,从事保险代理没有了明确的法定资质要求。根据现行政策,水平类职业资格一律转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交由企业和社会组织评定,但行业协会将认证变成许可,是国家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改革着重防范的问题。

  ②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能否真正解决销售误导、夸大宣传、欺骗投保人等不良行为。

  保险代理人的不良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损害行业形象,严重影响行业健康发展,但这些行为是否能通过销售能力资质分级解决则殊生疑问。有了较高的职业技能就不会销售误导么?实践中的销售误导,绝大多数是明知故犯,有些销售误导还是具有较高技能的讲师所为,甚至是公司授意而为,大家对此心知肚明。

  ③以行业自律的形式实施销售能力资质分级,执行能力面临考验。

  行业自律必须建立在会员单位自愿的基础上,如果形不成这种共识,自律公约就无法建立。保险代理人如果超越资质销售了保险产品,行业协会甚至根本就发现不了。保险代理人找到了客户,要销售不具备资质的产品,通过挂单等方式,就能轻易规避销售能力资质的约束。

  ④销售能力资质分级将使保险经营机构费用和人力承压。

  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明确规定不得向销售人员收取任何费用,相关费用势必只能由保险经营机构承担,基层保险机构近年来的费用有多么拮据,冷暖自知。

  此外,此举还将进一步淘汰保险代理人数量,影响代理人的产能,将对部分险企新增人力和代理人留存产生影响,为避免人力大幅脱落,有可能绕开这一自律措施。站在基层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寿险公司这些年来的保单销售,主要的还是依赖产说会,由专职讲师解说产品和促成,销售的产品和保险代理人的专业技能,很多时候关系并不大,代理人的使命,很多时候只是寻找准客户并把他们请到产说会现场而已!如果展业模式依旧,费用和队伍数量上将凭空增加了承压。

  ⑤实现“对应的能力销售对应的保险产品”其实不必依赖销售能力资质分级。

  监管机关完全可以通过产品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行为管理来实现。如2021年,银保监会下发了《万能型人身保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销售万能险产品的从业者,需要具备1年以上的经验,且接受过必要的专项培训和测试”。通过产品管理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为何要通过与保险代理人销售能力资质分级捆绑的方式进行呢?

  后记

  通过科学公正的评价机制,促进高技能人才的成长和开发,这是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机制的社会价值所在。

  具体到保险,销售精英都是经过知识、技能的历练才成为精英。

  如果将各个不同层级的销售人员的素质要求、业绩标准、核心能力、知识要求总结提炼出来,成为达到该层级业务精英的评定标准,建立保险代理人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机制,将这种评价机制上升为国家承认的职业技能等级,从而增进保险代理人的荣誉,激励保险代理人提升技能,这应该是我们建立保险代理人职业技能等级评定的目的,也是它的意义所在。

  但目前我们要建立的销售能力资质分级体系似乎与此没啥关系。

  你具备了某种知识、技能,能够销售某种保险产品,具备某种业绩,经由你的申请和相关评定程序,确认你具备了某种等级的技能等级,发给你证书,这是给你评定技能水平。你持有的证书相当于荣誉证书,国家承认。

  而如果是你必须具备某种知识、技能,参加了规定时间的培训,通过了考试和评定,发给你证书,才能销售某种保险产品,这是让你通关。你持有的证书属于许可证,而国家不承认。

  这大抵就是职业技能等级评定与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的不同。

  有人说,在北美,在台湾,销售不同保险产品必须具有相应等级的资格,我们需要借鉴和采用。

  如果我们的法律没有取消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此论成立。在法律取消了保险销售资格的情况下,学习北美和台湾的做法,能不能玩的转,有点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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