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分A、B、C、D四档,保险资管公司进入分类监管
从2006年开展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开始,监管部门已相继推出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公司、证券公司、公司、公司等机构的监管评级与分类监管制度,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将成为以上队伍中的新成员。
银日前发布《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监管评级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建立实施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评级制度,不同类别的保险资管公司将在市场准入、监管措施及监管资源配置等方面获得不同的政策待遇。
01
评分定级看重资产管理能力
从《办法》来看,保险资管公司监管评级主要涉及5个维度:
公司治理与内控
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公司治理和规范运作,以及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有效性的情况。
资产管理能力
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资产配置能力和投资管理能力建设,以及服务保险保障、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的情况。
全面风险管理
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风险管理组织架构,以及识别、计量、监测、预警、报告、防范及处理各类风险的情况。
交易与运营保障
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交易运营能力建设、信息治理以及系统对投资管理业务支持保障的情况。
信息披露
主要评估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依据监管要求和协议约定报送或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情况。
这与业外评级标准保持基本一致,从而也确保了跨行业的横向可比性。但与此同时,通过纳入大类资产配置、产品发行管理、长期投资考核、薪酬递延机制等细项指标以引导机构注重长期资产管理能力建设,可以看出,此次公布的保险资管公司监管评级体系也突出了保险资管行业的特点。
监管评级满分为100分,以上5项评分要素所占的分值比重不尽相同,具体而言,公司治理与内控、资产管理能力、全面风险管理、交易与运营保障、信息披露分别为20分、30分、25分、15分和10分,
但上述指标得分并非最终评级结果。银保监会在《办法》中表示,在监管评级得分的基础上,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相关情况,按照调整项明细对评级情况进行修正,形成监管评级结果。
而这里设置的所谓“调整项”,正是监管部门向市场和机构传递政策信号的重要方式。例如,在调整项中,对于被监管机构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被交易市场及自律组织采取纪律措施的机构相应扣减一定分数,对于出现特别重大风险事件的机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D类。而将业外资质、资产管理规模、服务业外资金、单位管理资产利润率等列入加分项,则是意在鼓励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公司和“专而精”、“小而美”的特色经营公司发展。同时,监管部门还将在评级中对于积极服务国家重大战略,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等绿色投资,对行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机构酌情予以加分。
02
鼓励“后进”向“好孩子”看齐
依据最终的监管评级得分情况,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将分为A、B、C、D四类。
监管评级最终得分在85分(含)以上为A类,
70分(含)至85分为B类,
60分(含)至70分为C类,
低于60分为D类。
需要注意的是,依据《办法》,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管评级周期为一年,评价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保险资管公司须于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自评估情况及相关证明性文档报送银保监会。未在规定日期前报送自评估情况的,评级下调1个级别;未在确定监管评级结果期限之前报送自评估情况的,直接评为D类公司。而对于在公司自评估中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报送、提供的数据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公司,银保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将公司评级下调1至3个级别。
在“扶优限劣,正向激励”的原则下,保险资管公司的监管评级结果将成为监管部门制定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确定监管方式方法的主要依据。
具体来看,
获评A类公司,代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强,具备良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长期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各类业务风险,有效控制新业务和新产品的风险。对于A类公司,监管部门将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产品发行和创新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获评B类公司,意味着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强,具备较好的资产管理水平和稳健的投资风格,能够较好地管理业务风险。对于B类公司,监管部门将采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酌情开展现场检查,督促其持续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获评C类公司,表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较弱,资产管理水平有待提高,风险管理基本能够与其现有业务相匹配。对于C类公司,监管部门将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的频率和维度,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督促其持续加强风险管理,必要时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
获评D类公司,显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弱,存在较多问题和缺陷,可能影响其持续经营,个别公司潜在风险可能超过其承受范围。对于D类公司,监管部门将给予持续监管关注,加强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依法限制其高风险业务,督促其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必要时依法采取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等监管措施。
《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从其发布之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作为试运行期,期间暂不根据监管评级结果采取监管措施,但显然,各家保险资管公司已经应该开始对镜自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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