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合同的特殊条款

健康保险 2025-09-14 04:05www.toubaow.com网上买保险

1. 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即使中途解除合同,投保人仍有权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例如退保时保险人需返还现金价值,且交足两年保费后即使因故意行为导致保险事故,也需退还现金价值。

2. 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人通常在合同成立两年后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这是保护投保人权益的重要机制。

3. 误报年龄条款

年龄误报时,保险人可要求补交保费或按比例支付保险金。若真实年龄超出承保范围,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但需退还现金价值。

4. 保险利益条款

投保人需对被保险人具有法律认可的保险利益,如本人、配偶、子女等关系,否则合同无效。签订合同时若缺乏保险利益,将影响合同效力。

5. 其他特殊条款

  • 自杀条款:通常规定合同生效一定期限后自杀才赔付
  • 犯罪条款: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导致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 复效条款:允许逾期保单在一定条件下恢复效力
  • 这些条款共同构成了人身保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特殊法律框架,既保障了投保人权益,也规范了保险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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