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生保险合同中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

汽车保险 2025-09-07 03:34www.toubaow.com网上买保险

1. 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性质,即使中途解除合同,投保人仍可获得保单的现金价值。例如退保时,保险公司需返还已积累的现金价值。

2. 误报年龄条款

若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保险公司有权更正保费或按比例调整保险金给付。若真实年龄超出承保范围,保险公司可解除合同并退还现金价值。

3. 不可抗辩条款

保险合同生效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解除合同(如故意隐瞒疾病等)。

4. 宽限期与复效条款

  • 宽限期:保费逾期后的一段缓冲期(通常60天),期间保单仍有效。
  • 复效:宽限期后,投保人可申请恢复合同效力,但需补交保费及利息。
  • 5. 自杀条款

    合同生效或复效后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责任(但需退还现金价值)。

    6. 受益人条款

    受益人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变更,但需被保险人同意并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7. 责任免除条款

    明确不赔付的情形,如故意犯罪、酒驾、既往症等。

    人身保险合同的变更需符合《保险法》规定,例如保险金额、期限等内容的调整需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时需确保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如配偶、子女等),否则合同可能无效。

    若需进一步了解条款细节,可参考以下口诀辅助理解:“价格、责任、免责、犹豫期、等待期、宽限期”,覆盖合同核心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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