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六条
社保查询 2025-09-21 03:39www.toubaow.com网上买保险
1. 支付对象要求
工资应直接支付给劳动者本人,若本人无法领取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人代领(需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用人单位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2. 书面记录义务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工资支付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签字,并保存至少两年备查。
3. 工资清单提供
支付工资时,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提供个人工资清单(即工资条),列明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奖金、津贴等)及扣除项目(社保、个税等)。未提供工资条属违法行为,劳动者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
4. 代发工资规范
通过银行代发工资的,仍需保留完整支付记录并确保劳动者能获取工资明细。
法律依据:
该条文明确规定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六条,违反规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
上一篇:朝阳市社会保险网上办事大厅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