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32条

社保查询 2025-09-22 01:36www.toubaow.com网上买保险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或生活费时,必须同时承担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该条款与第27条共同构成医疗期工资支付的完整规范,明确了两项核心要求:

1. 待遇标准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若用人单位按此下限支付,则需额外承担员工个人社保及公积金部分。

2. 社保责任

用人单位代缴个人社保费用的义务独立于工资支付,即使按最低标准支付病假待遇,也不得转嫁社保缴费责任给劳动者。

需要注意的是,江苏省2005年发布的执行意见(苏劳社劳薪[2005]20号)曾明确,当按最低工资80%支付病假工资时,用人单位仅需另行承担住房公积金,但现行条例已将该条款调整为涵盖社保和公积金双重责任。

若用人单位未履行上述义务,劳动者可向当地人社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条例第五章明确规定了相应的监督检查和争议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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