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博览?财富》|不可或缺的董监高责任险
作者|邹文静「合伙人、CICE规划师」
提要:
·董监高责任险的配置,可以保护董事、高管人员的个人财产安全,解除其履行职责的后顾之忧。
·对被保险个人,一般来说,只要是与其管理职责相关的,因任何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任何调查所引发的损失,都在董监高责任险的保障之列。
·企业对于内控制度和风控预案的会日趋常态化,董监高责任险必然是未来上市公司及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趋势性选择。
2020年4月,“瑞幸咖啡自曝财务造假22亿元”事件曝光,导致其股票市值瞬间蒸发300亿元,投资者损失惨重。随后,多家律师事务所对瑞幸咖啡提起集体诉讼。面对可能的巨额赔偿,瑞幸咖啡向相关保险公司提出了董监高责任险的申请。
据悉,瑞幸咖啡在上市前就购买了董监高责任险,共有4层,总保额高达2500万美元,涉及境内外十几家保险公司。由此,引发了我国资本市场对董监高责任险的高度关注。
此外,董监高责任险这个在国内不温不火20多年的舶来品,突然受到A股上市公司的集中关注,还有另一个重要催化剂,即2020年3月起施行的新《证券法》。
新《证券法》对董监高在信息披露中的行为、义务和责任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规范,信披违规处罚上限由60万元提高至1000万元。同时,追责方式多元化,且各种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显著加强,公司和管理层所面临的违规处罚风险大幅提升,上市公司开始纷纷寻求董监高责任险来转嫁风险。
在新《证券法》实施和瑞幸咖啡事件的双重刺激下,董监高责任险走出了“一波行情”。根据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的统计数据,2020年新增董监高责任险170家,同比增长约43%。同时,今年以来,截至9月28日,沪深交易所已有145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购买了董监高责任险。
下面,就让我们来认识一下对企业不可或缺的董监高责任险。
董监高责任险,是什么
董监高责任险,全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是指由保险公司负责补偿董事及其他履行公司管理职能的人员在履行公司管理职能时,因其不当行为,需由其对公司或第三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职业责任保险。
其中的不当行为,是指被保险人在履行其职务时任何事实上或被指控违反、错误、不作为、错误陈述、误导性陈述、诽谤或侵犯名誉权、违反已获充分授权的保证、过失、违反职责或任何其他向其要求赔偿的事项。
纵观董监高责任险在西方国家发展的历史,作为一种规避风险的金融工具,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方面,董监高责任险可以为企业提供风险兜底的保障,对冲董事和高管由于决策行为不当带来的风险,保护公司的资产负债表。
另一方面,通过董监高责任险的引入,保险公司又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外部监督机制,对企业形成一种监督作用,使得企业经营决策更合理科学。同时,当发生针对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索赔时,他们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经验丰富的律师团的有效支持。
从投保公司的角度来看,此险种是公司吸引高质量人才、降低公司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越来越多高质量人才把公司是否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视为出任该公司董事或高管人员的前提条件。
从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角度来看,董监高责任险的配置,可以保护董事、高管人员的个人财产安全,解除其履行职责的后顾之忧。同时,他们也能放开手脚,更多地考虑怎样才能做得最好、对公司最有利,而不必过于担心由此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
有哪些特点
董监高责任险是职业责任保险的一种,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索赔发生制。触发理赔的条件是第三方,如合作方、竞争对手、雇员、股东等对董监高发起的索赔请求,在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由保险公司对利益受损方给予经济补偿。
二是自愿性。我国没有强制要求公司为管理层购买董监高责任险,公司购买该险种是自愿行为,合同中的各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
三是非标准化。董监高责任险没有标准格式,都是“一单一议”。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公司的经营情况、股东背景、财务状况、上市情况、公司治理、损失记录、董监高资历等来确定和赔偿限额。
四是不当行为无限追溯。董监高责任险的生效期与其他有所差异。投保公司在治理过程中,管理层决策失误发生的时间可能与第三方诉讼索赔的时间不一致,但只要是在投保期间发生的索赔事件,保险公司都要承担经济补偿的责任。
五是不记名保单。被保险人不只限于保险期间内的公司现任董监事及其他高管人员,还包括公司过去及将来在公司担任董监高的人员。
六是子公司自动承保。董监高责任险一般自动将保险责任扩展至承保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收购或创建的子公司的董监高及相关管理人员。
保障什么、如何定价
董监高责任险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一般是上市公司,保障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等相关人员,不记名。此外,其还包括赔偿被保险人所在公司已代表被保险个人支付的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损失。
总的来说,董监高责任险的保单承保的是,被保险个人由于履职过程中的不当行为遭到第三方提出的赔偿请求所导致的财务损失。
对被保险个人,一般来说,只要是与其管理职责相关的,因任何合理合法的赔偿请求、任何调查所引发的损失,都在保障之列。
具体来说,索赔一般来自以下几方:一是来自员工的索赔,包括不正当解雇、违反劳动合同、骚扰、侮辱、歧视、诽谤、工会或其他社团组织、工作条件、安全等。二是来自客户的索赔,包括不诚实、债务追偿、合同争议、产品或服务的成本或质量、商业欺诈行为、贷款人责任、延期付款,信用违约。三是来自竞争对手或供应商的索赔,包括反垄断、商业欺诈行为、商业干扰、版权或专利侵权、合同争议。四是来自政府或监管部门的索赔,包括环境或安全问题、不诚实或欺诈行为、反垄断。五是来自股东、投资者、合伙人、成员方和证券交易所的索赔,包括分红公告或变动、证券回购、内幕交易、财务报告不实、投融资交易(如衍生产品等)、不当信息披露、虚假陈述、关联交易(见图1)。
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包括,指控其不当行为的任何书面求偿、任何民事诉讼/仲裁或调解、刑事诉讼、正式的行政或监管程序、任何引渡程序。
赔偿请求造成的财务损失一般包括以下几部分:一是个人民事诉讼或公司类诉讼产生的法律抗辩费用、仲裁金额、判决金额、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庭外和解金;二是个人行政调查产生的质询、监管调查费用;三是行政罚款(法律未禁止的),及保单扩展的其他费用。
董监高责任险并不能包揽一切索赔处罚,因为这可能会成为违法犯罪的“温床”。常见的主要除外事项包括:个人利益/自利交易、故意/欺诈行为、刑事责任、已知诉讼、非职务行为、已知索赔、由其他保险保障的责任(如产品责任、专业责任、知识产权责任等)引起的诉讼等。
关于董监高责任险的定价,翻阅上市公司的公告可以看到,上市公司投入的保险费支出通常为数万元至数十万元不等,保险责任限额一般为数千万元至上亿元不等,保险期限通常为1年。这类产品的定价遵循“一单一议”,总的责任限额、分项责任限额、免赔额或免赔率(对被保险个人在多数情况下可能没有)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
一般来讲,这类保险产品的定价主要考量被保险企业的经营情况、股东背景、财务状况、上市情况、公司治理、损失记录等(见表1)。
除了上述董监高责任险定价所考量的风险因素外,在投保时,保险公司一般还要求被保险企业提供如下资料:一是完整填写的投保单,内容涉及公司基本情况、投保的限额与时间等基本要求、董事的基本情况、公司索赔历史等;二是最近两年的公司年报;三是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四是公司章程;等等。
配置董监高责任险正当时
目前,在欧家的发达资本市场里,董监高责任险成为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刚需”,而A股市场里的上市公司认购董监高责任险的比例还很低。
究其原因,一方面,国内资本市场问责机制不完善不健全,导致企业违规成本偏低;另一方面,董监高责任险自身的产品种类和保障条款不够丰富,存在高保额、低、产品形态单一等问题。
其实,董监高责任险作为一种新兴的外部力量,其公司治理职能尚未得到学术界的统一定论,但近年来,诸多学者通过实证方法证明了其有效性。业内专家认为,购买董监高责任险能显著抑制企业违规行为,特别是经营违规行为,同时,企业认购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提高内部控制质量,其主要是通过改善内部控制五要素来显著提升企业内部控制质量。
未来,无论是基于新《证券法》的实施,上市公司的董监高面临着前所未有的风险变化,还是理论上董监高责任险已被证实,作为一种风险管理方式,在上市公司规范治理、内控与风险管理、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董监高责任险都应成为上市公司的“标配”。从实践上看,已有公司实际得到了该险种的理赔,规避了风险。
对于董监高责任险的后续发展,业内人士普遍持积极看法。企业对于内控制度和风控预案的需求会日趋常态化,董监高责任险必然是未来上市公司及部分非上市公司的趋势性选择。而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如何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增强产品创新,丰富产品供给,增加产品的可读性、标准性和降低投保前的信息不对称,提高产品的投保效率,将是一个新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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