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大病保险:自付报销五成起 个人不需再缴费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及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六部机构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热议。针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参保人大病负担沉重的问题,国家决定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以缓解城乡居民的经济压力。
这一重大决策背后,是医改办主任、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孙志刚的深思熟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孙志刚详细解读了大病保险的内涵与意义。他表示,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针对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一种进一步保障制度。其目的在于切实减轻人民群众大病医疗费用的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那么,何为“大病”?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又是如何界定的呢?孙志刚指出,其定义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关于“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的标准,并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行测算。对于参保患者,当其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超出当地家庭年收入的一定比例时,即被视为大病。
《意见》明确指出,大病保险将在基本医保已经报销的基础上,对这部分人群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进行再次报销,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50%。这意味着患者的医疗费用可以得到更广泛的覆盖和报销。值得一提的是,大病保险不需要个人再额外缴费。保障对象主要是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参保人,资金来源则主要从已有的医保基金中划出,不会增加群众的个人缴费负担。
孙志刚强调,合规医疗费用不仅包括基本医保政策范围内的费用,更包括一些必要的补充治疗费用。但为了避免浪费和过度负担,非基本治疗所需的项目则不列入报销范围。《意见》还指出各地将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医疗费用的高低将决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也越高。随着筹资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大病保险的报销比例也将逐步提高。
对于资金筹措问题,《意见》明确提出利用基本医保基金的结余来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如果结余不足,将会在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孙志刚表示,鉴于基本医保基金存在的较大结余,有必要设计专门针对大病的保险制度,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这一制度的建立,不仅为人民群众带来了实实在在的福利,更是全民医保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要一步。
大病保险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对人民群众健康的有力保障,是全民医保体系中的重要一环。通过这一制度,可以有效减轻人民群众的经济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发生,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民共享发展成果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