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四十九条 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健康保险 2025-09-02 03:10www.toubaow.com网上买保险
一、保险法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
1. 通知义务:保险标的转让时,被保险人/受让人必须及时通知保险人,否则可能影响合同效力。
2. 风险变化处理:若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如从低风险区域转移至高风险区域),保险人可在30日内要求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保险人需退还扣除已承担风险保费后的剩余费用。
3. 责任转移:受让人自动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但因转让导致风险增加的事故,保险人可拒赔。例外情况:因继承转让的标的无需通知,合同继续有效。
二、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保险金给付限制)
1. 拒赔情形:若被保险人因故意犯罪或抗拒刑事强制措施导致伤残/死亡,保险人免除给付责任。
2. 退费规则: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费的,保险人应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相关补充
如需进一步案例解读,可参考以下视频资源:
[保险法第49条] | [保险赔偿款相关规定]
上一篇:六安保险柜(池州保险柜)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