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利益原则
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承认的利益。例如:
违章建筑理赔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未明确排除违章建筑,且未提供条款说明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支持理赔。
雇主责任险纠纷:法院强调保险合同中"雇佣关系"定义若偏离通常含义,保险人需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否则相关条款不成立。
二、近因原则
用于判定损失的直接决定性原因:
暴雨致车辆损坏案:法院认定暴雨是导致车辆涉水受损的近因,即使条款含涉水免责,仍判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
猝死拒赔案:被保险人因高血压脑出血猝死,法院依据"非疾病"的意外伤害定义驳回理赔诉求,凸显近因判断的关键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
要求双方如实告知重要事实:
健康告知不实案:投保人隐瞒被保险人肺癌病史,法院以违反诚信原则为由支持保险公司拒赔。
职业变更未告知案:被保险人从事高危工作未通知保险公司,法院认定保险公司仅需退还现金价值。
四、损失补偿原则
确保赔偿不超过实际损失:
重复保险分摊:同一财产投保多份保险时,各保险公司按比例分摊赔偿。
保单现金价值争议:投保人退保时,法院明确仅能退还现金价值而非全部保费,符合《保险法》规定。
五、格式条款解释原则
"检验不合格"条款争议:法院认为免责条款含义模糊时应按通常理解解释,不支持保险公司扩大化解释。
诉讼保全险保费纠纷:法院依据公平原则判定若承保风险未实际发生,投保人可免除保费支付义务。
以上案例均体现保险法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其中法院特别注重平衡合同双方权益,强化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并对格式条款作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