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转换条款_保险标的的转移
健康保险 2025-09-08 07:00www.toubaow.com网上买保险
一、法律基础与原则
1. 从物主义原则:根据《保险法》第49条,我国采用"从物主义",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效力自动延续,但需及时通知保险人。该原则避免了保障空窗期,维持了保险合同的精算基础。
2. 权利义务转移:《民法典》第555条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提供上位法支持,受让人需承继原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二、转让操作流程
1. 通知义务:
2. 审核与变更:
3. 特殊情形处理:
三、风险与注意事项
1. 未及时变更后果:可能导致受让人无法获得理赔,或面临合同解除风险。
2. 例外条款:当事人可通过约定排除《保险法》第49条适用,但需明确记载于合同。
3. 跨公司转移:不同保险公司政策差异大,需协调双方流程,存在信息不对称风险。
四、实务差异对比
| 保险类型 | 可转让性 | 特殊要求 |
|-|-||
| 寿险 | 允许(未出险) | 需健康声明/重新核保 |
| 重疾险 | 个别公司允许 | 需满足等待期 |
| 财产险 | 普遍允许 | 需评估标的物风险变化 |
建议具体操作时结合保单条款和保险公司政策,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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