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标的转让 保险法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
汽车保险 2025-09-15 06:39www.toubaow.com网上买保险
一、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原则
保险标的转让时,受让人自动承继被保险人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保险费支付义务和保险金请求权。这一规定突破了传统合同相对性,采用“从物主义”立法模式,避免保障空窗期。
二、通知义务与例外情形
1. 一般规则:转让后需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及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2.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保险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可要求加费或解约,解约时需退还剩余保费;
3. 未通知后果:因转让导致危险增加引发事故的,保险人免责。
三、特殊险种处理差异
四、法理争议与实务建议
1. 理论争议:受让人是否继承保费债务、原合同条款解释权等问题仍存学术分歧;
2. 操作建议:车辆等动产转让时,建议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保单批改,避免理赔纠纷。
如需具体案例或流程指引,可进一步查阅专业法律释义或实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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