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成立的法律保证是

保险知识 2025-09-02 19:45www.toubaow.com网上买保险

1. 双方合意: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双方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只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保费缴纳与否不影响合同成立。

2. 自愿原则:订立保险合同必须遵循《民法典》规定的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这也是《保险法》第11条明确规定的"自愿订立"原则。

3.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是防止道德风险和行为的重要保障。

4. 合法内容:合同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

5. 特别约定:当事人可以对合同约定特别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将保费交付作为生效前提的约定也属有效。

我国保险法律体系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为核心,该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历经多次修订完善,为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障。《民法典》合同编也对保险合同作出了专门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的签发交付是合同成立后保险人的义务,而非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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