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策,我国各地已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地方实际制定。以下是核心要点梳理:
一、保障对象
1. 基本条件:
依法批准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导致失地,征地后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部分地区如海南以累计被征收4亩为限)。
征地时年满16周岁、具有本地户籍的在册农业人口。
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者。
2. 认定程序:
需经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联审,并进行公示。
以征地批准日或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日为年龄和补贴计算的基准日。
二、参保方式
1. 制度选择:
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不单独建立制度。
参保自愿,提供缴费补贴。
2. 补贴标准:
多数地区按“谁征地、谁负责”原则,补贴计入征地成本。
江西赣州等地补贴标准与全省全口径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挂钩,最长补贴15年。
海南按被征收亩数计算补贴对象和标准。
三、资金管理
严格执行“先保后征”,社保费用未落实不得批准征地。
、集体、个人共担责任,多渠道筹集资金。
四、地方差异示例
江西都昌县:明确失地农民可选择职工或居民养老保险,补贴年限与征地面积挂钩。
甘肃:强调与征地改革、户籍改革衔接,实行“应保尽保”。
海南:以家庭承包土地征收亩数累计4亩为补贴上限。
如需具体文件,可参考以下链接:
[都昌县实施办法]
[甘肃省实施办法]
[海南省实施办法]